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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有多大影响?

 

正当税收政策日新月异,财务人员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时节,收入准则修订的消息又来刷爆了朋友圈。今天花了一天的时间,看了十多遍,初步感想有两个:一是自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踏上「国际趋同」的光明大道之后,其内容、层次和形式都上了一个新台阶,新的让人看都看不懂了;二是新收入准则更多的是理念和思想的变化,对企业财务指标和会计处理的影响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

 

所以呢,广大财务人员先不要着(gai)急(hang),冷静一下,听听何博士给您谈谈学习体会。

 

 

1、只有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才需要按照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分时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其他企业是否执行以及何时执行新收入准则并无强制性要求。

 

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执行新收入准则,届时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

 

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仍以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为准。

 

2、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换出的资产类型为存货的,换出方要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换出资产为其他类型的,仍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3、新收入准则体系下,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建造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全部被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的行业是什么,收入取得的模式是什么,除其他会计准则有特殊规定外,统一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4、确认环节通篇援引「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重视。

 

一是,改变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时点:「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了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这是一个大原则,与原收入准则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标准不同。

 

二是,区分了合同所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的类型,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和「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

 

三是,履约义务的类型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点也不同,「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是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是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

 

从企业的行业类别看,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当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当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

 

也就是说,工商企业(笔者认为也包括房地产企业)以其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以其提供劳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至于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新收入准则以产出法」或「投入法」替代了原来的「完工百分比法」,具体计算方式还有待应用指南出台。

 

个人理解,新收入准则改变的只是收入确认的理念,并没有改变原收入准则(包括建造合同准则)的账务处理流程和科目体系。

 

5、计量环节树立了以「交易价格」为核心的计量基础,界定了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主要影响因素。

 

6、列报环节,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对于企业拥有的无条件的向客户收取对价单独作为应收款项列示。

 

个人理解,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无需在核算环节单独以会计科目反映,但在列报时,是否需要单独以报表项目列示,现在还不明确。

 

7、合同成本的处理。将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合同成本的概念,引入到新收入准则体系,界定了合同成本的概念,明确了合同成本资本化或费用化、摊销、减值、转回等处理原则。

 

新收入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资本化。

 

8、明确了八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总额法或者净额法的适用、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

 

此部分内容是新收入准则变动最大的地方,也是亮点最多的地方,它不仅影响会计处理,还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业务流程再造,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学习,理解掌握。

 

最后要说的是,收入准则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目的和方法均与税法不同。除特定情况外,会计制度的修订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等仍应按税收政策来确定。